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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06-26 作者: 浏览数:891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该《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重点、亮点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傅新立接受了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采访。

  记者:首先请您谈谈国家对检验检测行业怎么定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促进作用?

  傅新立:国务院在《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将检验检测认证定位为高技术服务业,既顺应了我国全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潮流、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发挥市场基础作用、提升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和发展国际认证认可制度、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必将为加快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我省检验检测行业现状如何?

  傅新立:截止到2014年底,我省现有检验检测机构1600多家,居全国前五位,涵盖质监、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22个行业,全省检测机构营业收入51亿元以上,就业人数达到48000多人,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实施,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保障作用。

  记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傅新立: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进行的,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办法》在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有哪些突破?

  傅新立:《办法》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放宽了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其次,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记者:在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方面,《办法》有哪些亮点?

  傅新立:《办法》简化了资质许可评审环节。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科学合理地减少因许可有效期短而带来评审频次,减轻机构负担,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强化自律约束。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并基于风险评估原则、实行科学分类,确定评审方式,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明确的限定。许可时限严格依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让许可相对人的时间预期明确,时间成本明了。

  记者:如何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机构自律管理能力提升?

  傅新立:《办法》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三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

  记者:简政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傅新立:《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办法》对检验检测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处理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记者:《办法》的“含金量”的确不小,如何评价《办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傅新立:《办法》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目的就是要最大程度地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证、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服务,注入正能量,创造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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