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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

2015-09-01 作者: 浏览数:809

  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8月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据了解,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修改。作为长期关注产学研问题的学者,中科院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柳卸林表示:“这些具体措施将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介绍,修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和收益的管理问题等。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柳卸林表示,过去,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在达到一定额度时,要转化、入股,需要报批到多个部门。“很多科研人员和单位会觉得很慢,有时候甚至需要几年才能批,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他说。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新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应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对比此前的法律,这一比例均从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茂林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对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了,相比较原来的法律。“从法律上松绑,从制度上解放科研单位、解放科研人员。这是很大的突破。”他说。

  身为有望从新法律中获益的科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姚斌则表示,放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后,一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实验室中“自娱自乐”的现状有可能发生改变。“新法律有望帮助科学家、企业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的链条打通。”

  最后,柳卸林强调,要打通产学研链条,还应在此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节。“比如,科技成果获利后到底应该有多少给科研团队发奖金、多少留下来给研究机构作为经济效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办企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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