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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环评等8项审批拟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2016-06-28 作者: 浏览数:68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这6部法律分别是节约能源法、水法、防洪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航道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和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现有6部法律中分别设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对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将这些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草案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同时,为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增加了应当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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