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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学仪器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被罚

2014-12-23 作者: 浏览数:1137

  海南悦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丰公司)于2007年11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和耗材的销售,2010年4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对悦丰公司2010年至2012年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对案源资料进行分析后,以悦丰公司的开户银行帐户资金的往来情况为重点,统计出相关交易单位,逐一与相关财务记载的科目核对,同时根据相关会计凭证汇总开出的销售发票信息,对采购单位进行了协查。检查发现,悦丰公司存在医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销售收入、部分期间费用无合法票据且无事实材料证明在税前列支等违法问题。检查组通过各环节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的证据固定及询问笔录,确定悦丰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造成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一)开具21份货物销售发票“发票联”金额合计5.8万元(含税),而“存根联”金额合计3.1万元(含税),“存根联”金额已在提前开具日期的属期2009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少计销售收入2.7万元。

  (二)开具两份普通发票“存根联”金额各0.1万元,但“发票联”金额合计19.8万元,实际少计销售收入(含税)19.6万元。

  二、部分期间费用无合法票据且无事实材料证明和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项目在税前列支,金额合计64万元。

  三、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开具15份货物销售发票存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日期项目不符。

  四、未按规定保管涉税资料。悦丰公司遗失2010年7-12月财务凭证、全年财务帐簿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五、发出部分商品成本2.7万元未做销售处理。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悦丰公司查补增值税3.7万元,企业所得税17.7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查补税款认定为偷税并罚款14.7万元;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的行为处0.5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行为处0.2万元罚款,本案补税及罚款合计36.8万元。

  案件启示:

  (一)行业竞争激烈、货款回笼较慢等外部原因使悦丰公司等医药企业为少交税款挺而走险。近年来医药行业存在的回扣现象加大了企业的销售成本,货款回笼较慢影响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种种不良竞争环境以致医药行业企业通过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方法“避税”。

  (二)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税务部门人手有限,人均管理户数多,日常疏于管理,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现象。特别是在打击发票违法行动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彻底的现象;在发票验证查询方式和奖惩情况方面,宣传曝光力度不足、范围不广;另外消费者(单位)维权意识不强,不主动索要发票及进行发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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