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韦明金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用油1.9万余吨,销售额高达1.7亿余元,被判处罚金3.4亿余元;该公司法人代表韦明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近年来,各地执法部门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检索发现,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上,无期徒刑、死缓等判罚并不鲜见,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废弃原料制1.9万余吨问题油,售价1.7亿
金安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成立于2006年6月,主要从事食用油脂、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间,金安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购买牛被屠宰后废弃的非食品原料,用以熬制半成品牛油毛油,并向零散屠宰户购进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鲜牛组织。
这些原料无生产许可、无卫生检验、无质量鉴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是不能用于生产食用油的。而金安公司却将其经化油、脱水、脱杂、脱色脱酸等流程加工后,制成“食用牛油”,销往成都、重庆等多家食品企业。经查,4年间该公司共销售了1.9万余吨问题油,销售额高达1.7亿余元。
在生产问题牛油过程中,韦明金负责采购原料以及销售,袁隆九负责加工、生产,王洪波负责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为牟取非法利益,用废弃原料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洪波明知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但仍积极运输半成品70余吨,属共犯。
经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3.4亿余元;韦明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隆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汪洪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外,已追缴的该公司赃款228万余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将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制售瘦肉精、假酒、地沟油均曾判过死缓
制售问题食品常见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也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如2011年7月,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法院查明,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襄等人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其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是销售问题白酒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王长兵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9年3月,王长兵等人在工业酒精里掺入自来水、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的“白酒”并销售了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后中毒,死亡5人、重伤6人。
2014年1月,山东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死缓;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3月,朱传峰、朱传清等在山东平阴县成立了一家油厂,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自2006年起,该油厂先后从山东、北京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并销售至山东多个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
此前,澎湃新闻查阅分析了近年来公开的168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判决书。判决书样本显示,在食品安全犯罪类型中,瘦肉精、毒豆芽、死猪肉和地沟油等日常生活食品,仍是犯罪分子牟利的主要手段。其中“瘦肉精”案件最多,占31%。
从地域上看,中西部地区河南、陕西和湖南的食品安全犯罪较多,有40%的案件来自“重灾区”河南,这里同时也是瘦肉精的泛滥之地。而从量刑上看,除了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和公安部督办的大案,其余案件多数因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而“从轻处罚”。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上升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