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专家解读《质量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创新治理体系 完善质量法制

2015-04-23 作者: 浏览数:929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2015年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工作重点作出明确部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表示,质量治理体系创新、完善质量法制是2015年行动计划的两大亮点。

  自2012年起,国务院每年都制定《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任务,使《质量发展纲要》所确立的我国质量发展大政方针得到具体落实。今年的《行动计划》确定了四方面18条共102项具体任务,既体现出政府推进质量发展思路的一贯性,也注重解决近期我国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

  李俊说,今年的《行动计划》按照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以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为主线,立足长远,在创新我国质量治理体系、完善质量法制方面,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划、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去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放、管、治”新思路。

  所谓“放”,即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和生产许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还权于企业,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质量主体、责任主体。其核心是要在质量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性乃至决定性作用。这一思想符合质量发展规律,同时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今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一次非常大的突破,体现了通过“放”来激发市场活力,并通过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促使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展现出一种新思路、新方向。

  当然,“放”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放手不管了。李俊表示,按照李克强总理的说法就是要放管结合,既要“放活”,又要“善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善管”方面,《行动计划》作出了较多制度安排。如“以大中型医疗机构为基础,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构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网络”“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查处机制”“开展高铁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消费品、汽车产品等重点专项打假活动”“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等,都显示了质量安全监管重心向重要产品和重点领域倾斜、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的特点。

  在“治”方面,《行动计划》率先将质量提升的“社会共治”列为四大工作主题之一,强调在政府之外,充分调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市场中介组织、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质量治理,共同推动质量提升,有效保障质量安全。这一全新思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李俊说,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质量提升还是质量安全,政府均无法唱“独角戏”,必须依赖市场和社会各方力量。但长期以来,对于质量领域的社会共治,我们既未形成完整思路,也欠缺得力举措。因此,《行动计划》所明确的“加快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加强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等要求,让我们充满期待。

  在李俊看来,《行动计划》的另一个亮点是体现了对完善质量法制的高度重视,并明确提出了具体思路。

  《行动计划》多处表述涉及质量法制建设,比如,“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其实质就是落实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在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具体化。“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等,则表达了对质量法治创新和有效实施的重视。特别是第十八条提出的“开展质量促进法、消费品安全法以及学生营养和食品立法研究”“推进地方积极开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更是明确了完善我国质量法治的基本方向。这些举措,既充分彰显了中央政府在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方面的努力,也表达了力求通过完善法制,有效推动和保障我国质量发展的决心。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质量法治已具有一定基础,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标准化法》等为代表的质量法律,在实践中发挥了促进和保障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或者由于立法时间较早而存在认识的局限,或者由于对质量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我国质量法治在体系上仍存在明显不足。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的几部质量法律内容,可以形成这样的判断:质量责任法已基本成型;质量监管法未突出消费品安全监管,缺少《消费品安全法》;《质量促进法》尚付之阙如。因此,《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开展《质量促进法》《消费品安全法》等立法研究,抓住了完善我国质量法治体系的核心。

  李俊说,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核心是确定好其立法定位。从质量法治体系角度看,应将该法定位于特殊产品的监管法。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与现有几部法律的协调配合。同时,应体现预防为先、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理念,既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消费品安全立法经验,又及时总结我国质量管理、消费品监管的成功做法,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对于《质量促进法》,则应立足于政府在质量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主要规定政府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如政府质量工作机制、提供质量公共服务、推动企业质量技术能力提升、推动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运用、加强质量教育与质量宣传等,并明确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如专项资金安排、税收、融资信贷、政府采购、质量奖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质量共治原则下,《质量促进法》也可以补充规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市场中介机构以及消费者在质量促进中相关权利义务的引导性规范。从本质上讲,《质量促进法》是国家基于整体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障之需要,对质量发展进行干预而出现的。因此,质量促进的核心主体必然是政府。

  李俊说,总体上看,《行动计划》全面部署了今年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在质量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完善质量法治方面体现出明显的创新性。它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我国质量发展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推荐新闻

查看全部 >>
  • 010-51288971
  • 微信咨询
  •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