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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泊保护推行政首长负责制 哪些地方压力大?

2015-04-30 作者: 浏览数:1363

 湖北湖泊保护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湖泊数量多而水质污染、面积减少严重的武汉和荆州将面临着巨大的保护和管理压力。

  近年来多被质疑“千湖之省”称号名不副实的湖北再出“重典”保护湖泊。近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湖泊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辖区内如果出现湖泊数量减少、面积减少或者水质变差等现象,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办法》将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两批湖泊保护名录共755个湖泊划分为省管、市管、和县管三个层级。省管湖泊包括洪湖、梁子湖、长湖、斧头湖等湖泊,市管湖泊包括跨县(市、区)行政区的湖泊,其余的都由归为县管湖泊。

  《办法》称,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1个等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围湖造田、填湖开发等人为破坏行为,湖北百亩以上的湖泊从1332个减为728个,减少近50%。湖北省也相继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来推进对湖泊的保护和管理。

  据新华网4月27报道,目前湖北每个湖泊正在按照“一湖一规”“一湖一档”等要求制定详细保护方案,今年和明年将为每个天然湖泊建档立卡。并且湖北省1000多名义务护湖员和140多名民间“湖长”还对湖泊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也接受公众举报,多方位、多渠道对破坏湖泊的行为进行监管。除此之外还加强“技防”手段,将最新的卫星遥感监测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界面新闻记者统计755个湖泊在湖北省的分布,湖泊100个以上的有三个地区。其中荆州最多达184个,武汉次之148个,黄冈114个。这意味着上述三地湖泊保护工作量和压力都较其他地区大得多。

  水质监测结果也表明武汉和荆州的压力之大。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公布的2014年湖北省重点湖泊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武汉15个湖泊有5个湖泊在丰水期水质变差,表现为轻度或中度富营养化。荆州18个湖泊,5个在丰水期水质变差,3个在枯水期变差,2个全年水质都出现变差。武汉水质变差湖泊数占29个出现水质变差湖泊总数的17.24%,荆州更是占比达34.48%。

  在湖泊面积保持上,《江汉商报》2015年3月报道,荆州现有湖泊184个,在数量上,现有湖泊比建国初期减少70.5%,在面积上,现有湖泊约706平方公里,比建国初期减少78.7%。此外数据显示,在武汉城区湖泊有40个,而在建国初期,这一数字是127个,60年来武汉城区近90个湖泊消失。

  《人民日报》今年1月发表文章称,坐拥大江大湖,是武汉最引以为豪的特色。然而武汉依水而兴,也因水而伤。从某种程度上说,武汉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就是一段填湖史。

  在湖泊总量减少、水质严重恶化的压力下,荆州市启动了历史上最严湖泊治理措施。据《湖北日报》2014年8月的报道, 2013年至2014年8月,荆州市环保部门共查处涉水违法企业14家,实施行政处罚2527万元。2013年一化工企业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被依法追缴排污费(含罚款)2006.9万元,成为当年治污最贵罚单。荆州市还投资7100万元,修复洪湖流域上游水系长湖沿湖生态,同时加强水库水源保护。

  武汉也于今年4月修订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新条例被称为“最严湖泊保护条例”。《条例》加大了对侵害湖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填占湖泊及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将原《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5万元调整为50万元,并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且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然而,湖泊保护总面临进一步城市化的潜在威胁。今年1月武汉市发改委发布《2015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大力推进路网、绿道和停车场建设,城建攻坚投资更是高达1750.57亿元。据《江汉商报》报道,荆州2015年城建投资77.25亿元,其中近一半的投资用于新区建设、环古城景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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