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该厅于日前正式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未来将全面放开服务型环境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市场。
实施意见细化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责任追究的9种行为,包括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超出规定的监测领域;乱收费,扰乱本省环境监测市场;逾期未通过能力认定复查;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各市州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影响监测活动客观公正性的。同时明确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辖区内和在辖区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要定期上报阶段监测计划、监测原始记录、委托监测合同等信息。各市州环保局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