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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上收环境监测事权,根除数据造假

2015-09-08 作者: 浏览数:55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以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是环保的生命线。只有掌握真实的监测数据,治理污染才能对症下药。然而,现实中,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测数据受行政干预的现象,对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等造成了一定影响。尤其是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行政氛围下,一些地方的政府和污染企业,不是下功夫减少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而是在环境数据上“下功夫”、“找窍门儿”;不是美化环境,而是美化数据。此外,环境监测此前长期存在“考核谁、谁监测”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私自篡改监测数据,让生态监测数据“被达标”。

  此次《方案》的亮点之一,就是保障监测事权的上收工作,加大环境监测数据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上收国家事权后,改为“谁考核、谁监测”,不给造假篡改提供机会,可有效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优等行政干扰。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压缩地方政府和企业篡改环境数据的可能性,倒逼着政府和企业在环保上下大力、做实事。

  不过,有了《方案》规定还要有其他配套举措。尽管按照《方案》要求,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环境监测部门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不敢碰硬的顾虑,但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测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更何况,环境本身具有自我净化的能力,环境监测数据也并非一成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要防止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必须将事关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揽子纳入法治范畴,多维度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一方面,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度,为环境监测数据建立起一道防火墙,让环境监测数据全程留痕,为环境监测部门和监测人员能够抵制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相应保障;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要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基础上,出台规定明确交叉监测,避免地方领导干部干扰、染指环境监测数据。此外,为有效避免数据造假,防止出现新的寻租,还须采取市场化手段,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要从根本上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这样得出的数据,才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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