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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改委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5-10-26 作者: 浏览数:480

  为了进一步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会第168号令,以下简称168号令),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68号令的制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节能低碳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了《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以及认证结果采信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家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等国家政策提出的“建立健全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等制度”、“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的要求。168号令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际工作中,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各自的认证规则分别实施。如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或者低碳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依据168号令和《节能产品认证规则》或者《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分别进行认证;如企业既申请节能认证、又申请低碳认证,按照两套认证规则进行一次性审查,核发节能认证证书和低碳认证证书,产品使用两套认证标志。

  (二)明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节能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三)明确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一是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二是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由国家认监委发布;三是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四)明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168号令第二章对认证委托与受理、认证实施、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核查、认证决定、跟踪检查等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实施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

  (五)明确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一是国家认监委公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二是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六)明确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一是规定了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三是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四是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认证机构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五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七)明确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的申诉制度;三是建立了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四是规定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条款。

  (八)明确获证产品的采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采信认证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168号令的发布施行,通过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用认证的手段,对产品是否节能、低碳进行合格评定,使产品真正节能、真正低碳。同时,通过认证结果的采信制度,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节能、低碳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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