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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

2015-12-29 作者: 浏览数:787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和地方四级监测机构承担着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等职责。但目前在监测网络规划布局、数据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建设、信息集成应用、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现就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设点,全国联网、测管协同,形成国家与地方统筹协调、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工,强化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落实各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责任。

  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健全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推进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加强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服务海洋综合管理,实现监测监管有效联动,为地方政府问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保障、提升能力。完善国家和地方专项财政保障机制,加大能力建设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能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科学布局,监测预警能力、信息化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监测数据信息互联共享、高效利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全面建成协调统一、信息共享、测管协同的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布局、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健全国控站位监测制度,组织实施覆盖管辖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推进海洋生态监测,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跨部门协调,依据所辖海域环保工作需求,设立与国控站位不相重复的本行政区监测站位,逐级承担辖区内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责,强化对入海污染源、海洋开发活动、公众用海、环境高风险区等监督性监测,负责组织辖区内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五)依法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监测责任

  直接向海排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应及时上报海洋主管部门。

  (六)强化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

  (七)统筹规划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统一布设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站位,科学设计监测时间频率,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分区分类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强对近岸严重污染海域、环境质量退化海域、环境敏感海域关键指标的动态连续监测。

  (八)拓展海洋生态监测

  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布局,扩大海洋生态监控区类型和范围,开展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的连续监测。加强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海洋经济物种等专项监测,加大对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预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项监测。

  (九)强化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

  定期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普查,在主要入海河流及河口区、重点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同步开展在线监测。构建海洋功能区环境监督性监测体系,加强对农渔业区、滨海旅游休闲区等预警性环境监测,实施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用海区等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跟踪监测。

  (十)分类实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

  分区分级建设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对赤潮、绿潮、溢油、核辐射、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控能力和预警水平。开展沿海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海上开发活动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排查,在近岸海域高风险区加强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海洋跨界污染监测预警。

  四、推进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和信息公开

  (十一)加快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依托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畅通国家(海区)、省、市、县等各级海洋监测机构数据传输节点。将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信息、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统一纳入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与其他涉海部门监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促进各类监测信息的集成共享和综合应用。

  (十二)落实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将社会公众关注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应急环境监测信息等纳入公开范围,在年度公报基础上,定期发布各类环境信息,丰富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逐步实现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

  五、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撑效能

  (十三)服务海洋综合管理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保职责提供管理支撑,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等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信息专报、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区域性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分析、监督管理等作用。开展海洋资源、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等大数据关联分析,实施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监测预警。

  (十四)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海排污口、海上排污行为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为海上执法部门掌握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海洋(海岸)工程用海区、海洋倾倒区、海洋生态严重退化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区等专项执法监测。

  (十五)提供对考核问责的技术支撑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沿海各级政府落实本行政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应急管理等职责任务的考核问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

  (十六)加快监测新技术的应用和标准化进程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试点应用和业务化转化,促进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实时在线等新技术在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新监测技术、先进分析检测技术、高效海洋生物物种鉴定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等标准化进程。

  (十七)加强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鼓励发展适应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地方评价方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研究和业务应用,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和环境容量评估、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服务功能综合评价、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影响和损失评估、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预警等方法体系。

  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优化配置监测人员。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着力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制,全面推进基层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开放国家监测中心、海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平台,加强双向人才交流。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岗位类别划分,提高艰苦岗位监测人员津贴。

  (十九)统筹实施能力建设重大工程

  建立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相适应的国家和地方财政保障机制。对全国监测机构实施分级标准化建设,建设具备近岸、近海、远海、远洋综合监测能力的专业船舶队伍,全面提升海上作业能力;构建关键生态环境要素的卫星遥感和在线监测网络,新(改、扩)建集监测观测、应急响应、预报减灾、调查研究在内的综合保障基地。

  (二十)积极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探索社会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考核办法,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责任,鼓励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工程用海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海洋环境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志愿监测船队建设等。

  国家海洋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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