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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2016-09-20 作者: 浏览数:695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专员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确保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确保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质检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注册计量师制度,加快将计量检定员资格并入注册计量师制度,这将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原有计量检定员档案、注册计量师资格以及项目注册管理,为合并实施工作奠定基础。

  二、平稳过渡,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过渡期期间为保障国家量值传递与溯源计量公共服务体现安全和全国量值传递工作正常运行,制定如下措施:

  (一)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原《计量检定员证》仍然有效。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如需新增计量检定人员,或原有计量检定人员增加新项目,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测试等工作。

  (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无需提供计量检定人员证件。

  三、加强监管,确保国家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安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然《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切实保障国家量值传递与溯源计量公共服务体系安全和所提供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各单位在本次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直至总局计量司反映。总局将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对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媛芳,010-82261843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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