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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2016年空气净化器抽检项目通报

2016-10-20 作者: 浏览数:8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质检总局组织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了8个省(市)56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产品,检验了产品的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等3方面21个项目。经检验,有42家企业的46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75.4%。14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4.6%。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48.2%、25%、26.8%,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10%、43.7%、33.3%。

  二、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覆盖知名品牌。本次抽查为空气净化器首次国家监督抽查,重点覆盖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企业,抽查企业数将近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本次抽查中,大型企业数约占抽查企业总数的一半,大型企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二是开展重点性能指标比对。结合重点消费品质量提升工作,在抽查的同时开展对产品重点性能指标的检测和比对,对所有抽查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甲醛洁净空气量(CADR)、颗粒物净化能效(效能)、甲醛净化能效(效能)、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噪声等6项核心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按照单项检测值分别进行排名,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选择。

  三是重点关注新国标执行情况。本次抽查的61批次产品中,有35批次产品执行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最新国家标准,占抽查产品总数的57.4%。对于未执行此最新国家标准的产品,其性能指标按照被抽查产品的执行标准和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

  四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本次重点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产业集聚区的产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均超过85%,上海市和江苏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在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水平以下。

  三、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专项抽查中,重点检验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有害物质释放量、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甲醛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效能)、甲醛净化能效(效能)、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21个项目。

  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涉及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3个方面,主要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颗粒物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甲醛净化能效(净化效能)、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共13个项目不合格。

  一是电器安全项目不合格问题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有1批次不合格,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有3批次不合格,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有1批次不合格,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有1批次不合格,内部布线有1批次不合格,元件有2批次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有3批次不合格。

  二是性能项目不合格问题中,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有2批次不合格,颗粒物累积净化量有1批次不合格,甲醛净化能效(效能)有3批次不合格,噪声有5批次不合格。

  三是电磁兼容项目不合格问题中,连续骚扰电压有8批次不合格,连续骚扰功率有4批次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甲醛净化能效(效能)、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2016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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