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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CNAS安排评审员的接待工作

2018-12-18 作者: 浏览数:1111

  1、 CNAS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自报到之日起截至评审结束日)的交通(包括远程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均由被评审方承担(CNAS-RC04中 5.1 和CNAS-RL03 中 5.4 规定)。

  2、 通常情况下,超出评审日期以及与评审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应由被评审方承担。评审结束时间为评审结束日中午的,评审人员应当日离开;结束时间为下午的,可第二天离开。如因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确需延迟离开的,应及时与被评审方协 商解决。

  3、 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交通及住宿标准建议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最新有效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其他人员”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议被评审方按照安全、卫生、舒适、高效和利于评审工作的原则安排评审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评审人员应尊重被评审方的交通和食宿安排。特殊情况下,如被评审方提出,可适当提高或调低交通及食宿标准。

  4、 评审人员不得主动要求超出标准的交通及食宿安排。

  5、 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期间将先行垫付的相关票据交由被评审方报销,并在评审结束后按照被评审方要求及时寄送其他相关票据。发票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

  6、 评审人员不得要求被评审方报销与评审无关的票据。被评审方应拒绝报销与评审无关的票据,并可向 CNAS 秘书处反馈违反本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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