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 ,各地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的做法区别很大。请问:
1、确定是否受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是从最终的报告用途出发(比如在报告中申明仅用于研发)?还是从标准的类型出发(如SN/T的标准就是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算检验检疫)?
2、对于交叉的部分如何界定。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但如果机构是综合性食品检测机构,开展食用猪肉中的猪瘟病毒检测,会受理吗?
A: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管理规定,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从检验检测领域来说,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2、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Q:哪里能找到有资质检测冷轧卷板的机构,最好是国家认证的这样的行政机构,不知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设有这样的机构?
A: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可在以下网址查询:http://cx.cnca.cn/CertECloud/authDirectory/skipAuthDirectoryList。
Q:国认实【2018】12号文,提到的“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是不是强制性的条款?怎么界定是不是需要建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比如说人防检测、钢结构现场检测等的现场检测业务。这是不是给了当地的一些监管或者职能部门排外提供了便利?
A:《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对该问题提出了具体细化的改革措施,可参考。
Q:地市级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特指带CMA标识的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CNAS报告,可否作为向社会提供的公正数据?客户在招标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指标内容不符合强制认证目录要求,该怎么解决?
A: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实验室认可(CNAS)为自愿性的合格评定制度。具体检测行为应当依市场规则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行。
Q:对于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工程方面,在中国有多少个国家级检验中心?广州市是否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工程方面的国家级检验中心?
A:建议访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查询,进行查询。具体网址如下:http://cma.cnca.cn/cma/base/tBzNationalCenter/indexList。
Q:《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划何时发布?
A: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规章审查过程中。
Q: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部分检测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而相关检测项难以找到具有CMA或者CNAS资质的机构。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是什么?如果这些机构不具有CMA或者CNAS认证,是否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是否被认可?
A:首先要具体明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项目。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内容,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Q: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请问:
公共场所检测标准如GB 18204.1-2013系列、职业卫生监测标准如GBZ-T 300.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GB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YY0572-2015《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此类标准是否算资质认定范围?
A:按照改革文件精神。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Q:《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中规定“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请问:
1、如何定义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概念,如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10;这种是否属于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范围。
2、实验室原有的公共场所的检测项目,是继续保留还是申请取消,按照原来已经认定的资质项目开展业务,算不算超资质范围。
A:1、按照改革文件精神。“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等,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2、可以保留原有能力至有效期满。能力范围内出具的报告不算超范围。
Q: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 ,提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某公司现在存在问题:公司主要是做公共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消毒产品检测,目前想要针对公共场所里的个别参数进行扩项,咨询相关部门给予的回复是公共卫生类不再受理。
A:按照改革文件精神。是“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超能力范围出的检测报告不能加盖CMA章。
Q:《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中规定“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请问:
1、如何定义医学及保健检测项目的概念,如有一些诊断标准《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WS271-2007这种是否属于医学及保健概念。
2、实验室原有医学及保健项目同时也有其他食品、环境类的检测项目,那么是否其中的医学保健类的检测项目以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了。
A:1、《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归为医学类;2、 医学及保健类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到期不再延续。其他食品环境类不受影响。
Q: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时因当天设备处在维保期,检测人员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导致计量不准,数据偏离,检测数据存在瑕疵,该机构检测人员向机构汇报,经机构经理办会研究,已经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第八条(一)出具函,召回其检测数据,请问领导检测机构能否召回检测数据?召回可合法?
A:《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现行有效。
Q: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药品微生物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在涉及的不再颁发CMA资质证书的范围内?是否还能申请CMA认证?
A:药品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再颁发CMA资质证书。
Q:改革意见中“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是不是防雷、特种设备等检测因为有《气象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就无法申请资质认定了?如果是,这类的还有哪些?
A:防雷、特种设备等检测无法申请资质认定。《气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与《计量法》对设计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存在主题交叉,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防雷设备、特种设备的检测不再进行资质认定。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