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取得CMA证书的一些行业实验室
依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CMA证书。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一、如何界定哪些检测工作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 ,各地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的做法区别很大。请问:
1、确定是否受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是从最终的报告用途出发(比如在报告中申明仅用于研发)?还是从标准的类型出发(如SN/T的标准就是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算检验检疫)?
2、对于交叉的部分如何界定。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但如果机构是综合性食品检测机构,开展食用猪肉中的猪瘟病毒检测,会受理吗?
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部分检测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而相关检测项难以找到具有CMA或者CNAS资质的机构。我们想问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是什么?如果这些机构不具有CMA或者CNAS认证,他们是否能够向我们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是否被认可?
需要您具体明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项目。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内容,“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公共场所检测标准如GB 18204.1-2013系列、职业卫生监测标准如GBZ-T 300.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GB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YY0572-2015《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此类标准是否算资质认定范围?
按照改革文件精神。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四、如何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中规定“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请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中规定“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请问:
1. 《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归为医学类;2. 医学及保健类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到期不再延续。其他食品环境类不受影响。
六、药品第三方CMA申请
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药品微生物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在涉及的不再颁发CMA资质证书的范围内?是否还能申请CMA认证?
您好,药品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再颁发CMA资质证书。
七、关于防雷、特种设备等资质认定问题
请问改革意见中“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是不是防雷、特种设备等检测因为有《气象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就无法申请资质认定了?如果是,这类的还有哪些?
防雷、特种设备等检测无法申请资质认定。《气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与《计量法》对设计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存在主题交叉,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防雷设备、特种设备的检测不再进行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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