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提高校准实验室认可质量和认可评审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近期对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发布实施通知如下。
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2022年1月20日实施,其中部分条款对已获认可机构的监督评审、复评审过渡期至2024年1月20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2022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扩项申请以及已发出现场评审通知的复评、扩项、监督评审,执行旧版文件。
2022年1月20日之后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已获认可机构的扩项申请,须满足新版文件。
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执行新版文件,6.2.2.1a)和b)、6.2.3、6.3.3、7.11.1条除外(过渡期内不适用);但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合并扩项评审的,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
2024年1月21日起,所有申请和评审必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
该文件可在CNAS网站( https://www.cnas.org.cn) “认可规范 ”栏目内的“实验室认可—认可准则—认可应用准则”中查找下载。该文件的申请书核查表和评审报告核查表在CNAS网站“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工作文件下载”中查找下载。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2年1月4日
重点关注(人员资质要求,计量师成硬指标)
6.2 人员
6.2.2.1 校准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应满足 CNAS-CL01-G001 规定的要求以及以下 要求:
a) 授权签字领域不超过 3 个校准专业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应取得二级或一级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授权签字领域超过 3 个 校准专业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应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
注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校准机构的校准人员持有其主管 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可视同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要 求。
注 2:“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按照“同等能力”认定。
注 3:“校准专业领域”的划分依据 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中 的“校准领域”部分,其中对于通用测量设备按一级代码(领域代码前 2 位,60~ 69)划分;专用测量设备按二级代码(领域代码前 4 位,7001~7011)划分。
b)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校准技术工作经历,并取得一级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c) 非标方法的开发和确认人员应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
d) 实验室的关键人员和校准人员应为长期聘用人员,且其年龄不应超过 65 周岁。
6.2.2.2 校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应包含计量校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 作技能培训等内容,实施校准人员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 对于培训教师,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计量校准基础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b) 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取得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 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所培训校准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c) 操作技能的培训教师,应从事所培训项目的校准工作 3 年以上。某些特殊、新项目可能没有满足该要求的培训教师,可选择以下培训途径或培训教师:
1) 测量标准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技能的培训;
2) 校准方法的制定或发布机构组织的培训;
3) 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 相关校准技术工作 5 年以上的校准人员担任培训教师。
注:实验室应保存培训教师满足本条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其中特殊项目、新项目选择 c) 款 1)、2)培训途径时,其培训教师不需满足本条款规定的资格和技术经历要求,但实验 室应保存其培训教师的基本信息。
6.2.3 对社会(所在组织之外的客户)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每个校准专 业领域应至少 1 人取得二级(含)以上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具备该校准专业领 域 3 年以上校准工作经历。
注 1:已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因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不满足本条款规定时,应立即自 行暂停相关校准能力,直到重新满足本条款的规定。该“暂停”由实验室自行控制,并保留 相关记录。
注 2:本条款中“每个校准专业领域应至少 1 人”涉及的人员不重复统计,即同一名人 员不能重复统计在多个校准专业领域。
注 3:“校准专业领域”的划分见本文件 6.2.2.1 a)注 3。
6.2.5 校准实验室应保存所有在职和离职人员的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身份信息、学历和专业、培训记录、工作经历(履历)、聘用时间、岗位(或 工作范围)及变化情况、离职信息、工作表现等。
6.2.5 c)校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记录(或培训证明)应包含所培训的校准项目 (测量设备名称)或校准方法。
6.2.5 e)校准人员的岗位资格授权应列出授权的校准项目(测量设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