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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包装“小机关”难逃检验“法眼”

2015-01-13 作者: 浏览数:930

  2014年12月23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通知,修订部分啤酒产品标识要求。

  涉及到的啤酒产品包括:使用非发芽大麦原料生产的啤酒产品,如使用高粱、大米、小麦生产的啤酒或不含酒花的啤酒产品。

  修订内容主要有: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说明产品类别,如“本啤酒使用高粱制作”或“高粱啤酒”;准确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下部标注),在使用英制标注的同时,建议使用公制标注;标出生产商、罐装商或分销商(如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标出每种配料的名称或通用名称;标注营养成分信息;其他标注内容参阅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的第21篇第1.99条和第170-190条规定。

  对此,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详细了解FDA新的啤酒产品标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从源头控制产品品质,实施供应商制度,把好产品原料采购关;严格按照该规定标注标签内容,加强产品检测,必要时可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大型检测机构寻求技术支持和帮助,避免产品因标识不符合规定被退货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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