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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新《环保法》下的环境监测定位

2015-05-07 作者: 浏览数:961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环保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监测活动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职能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监测管理的方向。

  环境监测的范畴有多大?

  环境监测从广义上讲是对环境要素的监测,具体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不仅包括天然的还有人工改造的,如森林、草原、湿地、大气、水、海洋、土地、野生生物、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环境监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归纳为4个方面。

  一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二是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是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四是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谁来承担监管主体的职责?

  负责环境监管的部门有很多,其中既有中央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又有地方监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如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污染治理解决方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监管主体的责任更加艰巨,也包括环境监管在内。新《环保法》对如何实施监督管理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及地方各级政府层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治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监测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

  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治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相配套的监督环境监测的措施和要求。

  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由于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污染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结果。

  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环境监测力量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相关环境服务活动时,必须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负责到底。不仅有可能受到失实的处罚,还要承担环境破坏的连带责任。

  当前环境监测面临哪些问题?

  环境监测的制度不完善。

  新修订的《环保法》较之前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环境法治方面已经做得尽善尽美。

  新《环保法》建立了“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强化环境管理”3大体系,并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然而,原《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是1983年7月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历时多年,新修订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出台。

  现有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2007年7月25日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该办法仅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从较高层面来说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机制,环境监测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较好的体现。

  环境监测技术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毋庸置疑,我国的监测技术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要想更好的发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些新型问题,如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对监测技术的要求较高,恰恰我们当前的技术储备不足,监测能力达不到,这些问题就难以解决。

  因此需要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与相关环境问题匹配的技术,制定或修改现行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标准。

  监测信息公布不及时。

  公众不能及时了解监测到的环境信息,严重影响环境问题的解决。

  众所周知,政府与公众需要相互信任,在第一时间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定,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全面搜集建议,防止决策失误,做到政务透明化,不仅是推行“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还有利于激发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有必要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监测立法过程中逐步推进监测系统信息公开,拓宽监测范围,同时丰富监测信息的发布方式。信息公开应将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监测数据作为重点,绝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忽略了及时公布信息的重要性。

  法律监管不力,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对于一些违法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违法行为较轻的可处以责令企业限制生产、罚款以至于停业等各类行政处罚。

  目前,一些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对环境监测数据更改、移动点位、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这种违法行为难以杜绝。

  监管部门依法对监测机构严格管理,所需费用很高。但由于违法成本低,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没有太大的损失。

  当前我们主要还是运用传统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主要是在实验室里进行,面对不良的行政干预对监测数据的影响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关注,这就使监管的整个过程出现了一个真空区。

  所谓不怕监管制度不完善就怕监管有漏洞。制度不完善我们可以努力改进,若是出现了监测方面的漏洞那损失将会难以估量。同时还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任务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查、监测、评估、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厘清环境质量、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状况。

  二是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有关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落实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服务好公共基础预警机制,冷静面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突发事件,同时评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将结果对外公布。

  如何解决当前环境监测的问题?

  改进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理顺监测体制机制是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有关法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今后,要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单位的改革路线和改革方向。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环境监测方面的作用。

  在业务上,要明确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任务,制定限制行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同时规范监测主体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资格的行为主体,一律不准让其进入环境监测的大门。

  环境监测机构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些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以说是徒有虚名,没有真正实行它的权利。县一级的环境监测机构本应该成为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扎实的基础。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些地方“送样站”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机构的存在成了摆设。

  我国近几年虽然在资金方面给予监测机构以大力支持,提供了大量机器设备。但仅提供硬件设施无法解决数据分析的问题,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只有这样,环境监测机构的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已经向标准化迈进,实现了环境监测相关政务的公开,同时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表现在环境监测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有关环境监测的科研经费投入过少,监测装备及配套设施较差等方面。我们应当虚心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帮助环境监测事业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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