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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15-08-28 作者: 浏览数:846

  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强对我市社会环境检测监管,保障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日前,我市制定《日照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办法》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时,应当在检测服务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项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环保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委托单位、检测时间、检测方案、检测数据用途以及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等,市环保局负责对有关检测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确因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指标比例不得高于本项目总检测指标的15%。

  《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向市环保局备案的,或者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拒绝或者阻挠市环保局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督的,其检测数据不作为市环保行政管理依据。

  此外,由市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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