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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标准软、乱、低问题应从哪里入手

2015-08-31 作者: 浏览数:75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是关键,必须着力改变目前一些方面存在的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状况,并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之后,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些举措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步伐,为改革铺平道路。

  解决“软”,强化统一是关键。现行《标准化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但在实施条例中,又规定了例外条款:“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就削弱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能,为“软”埋下隐患。此外,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也使得《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只剩下了编号一项职能。

  标准的本质是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从而达成的统一规定。当前,很多重要领域的标准被所属主管部门所“垄断”,客观上造成了分割和封闭。同时,作为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总协调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只是一个副部级参公事业单位,在协调一些重大标准时,必然缺乏底气,“硬”不起来。因此,在新的标准化法中,需要进一步强化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能,或是在国务院层面成立更强有力的标准化办事机构。

  解决“乱”,推进整合是核心。我国的标准体系沿袭了原苏联的做法,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都是由政府主导,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依靠政府授权和社会力量来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

  现行的标准体系层级多、数量多、管理主体多,难免造成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矛盾,整合势在必行。2013年,农夫山泉“标准门”引发口水仗,就是由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的,品牌形象受到巨大冲击。

  要实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压缩标准层级来实现,逐步取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这一措施必须通过修法予以明确,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否则面对各行业部门的群雄割据,这种整合将会阻力重重。

  解决“低”,团体标准是出路。标准水平低,主要是指标准的技术指标低。当前,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在信息技术等领域,有时候标准还没来得及更新,产品已经升级换代了。在一些领域,考虑到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状况,标准因为“国情”而被调低。我国的标准整体水平不高,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占国际标准总数不足1%,“中国标准”还没有真正实现走出去。

  探究其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四级标准体系中,除去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是所有相关企业都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具有一定的法规和规范属性,必须严谨和慎重,还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发展水平,因此这些标准的出台周期相对较长、技术指标相对较低。

  提高标准水平,需要让“听得到炮声的人来指挥战斗”,而“听得到炮声的人”来自社会和市场,就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主要由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和先进力量组成,他们制定的标准可以更快更好地反映产业发展的现状,引领产业发展的方向。这样的团体标准,有利于调动这些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精简标准制定环节、压缩标准制定周期、提高标准制定效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反映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水平。

  然而,现行的四级标准体系并未包括团体标准,只有通过修法才能为团体标准正名,才能更好地促进和规范团体标准的发展。

  (蓝麒,中国特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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