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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认证执法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5-09-18 作者: 浏览数:774

  近年来,我国认证行业高速发展。中国认证证书发证量和增速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认证大国。但是,我国与认证强国相比较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传递信任”的认证本质作用还未凸显。认证机构同质化、低端化的竞争,市场上买证卖证的短视行为,认证执法部门滞后、低效的监管思路和手段等等,叠加导致了这一困局的形成。针对这些伴随认证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国家认监委提出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多元共治的科学管理思路,为提高认证的公信力奠定了基础,也为提升认证执法体系建设水平指明了方向。

  认证执法体系现状

  现阶段的“五位一体”治理格局中,认可约束的力量得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法律规范仍跟不上认证行业发展的脚步,行业自律的作用也尚未发挥,社会监督的手段还较为单一。“多元共治”在统筹推进及重点突破方面尚未取得质的改变,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尤其是认证监管部门,更要创新治理、主动作为,在推动认证行业健康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

  实际工作中,认证执法面临诸多困境。集中表现在:一是认证执法的依据不充分,部分法规条款无法适应认证执法工作需要,对认证执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二是基层专职认证执法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增加了认证执法风险。三是认证执法信息系统不完善、数据更新不及时、信息无法共享,降低了认证执法的成效。四是认证执法与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的互动协作尚未形成。五是社会监督对认证执法的推动作用有限。

  对认证执法体系建设的思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认证执法体系建设更应顺势而为,注重顶层设计,服务发展大局,深化改革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多元共治,展现出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那么,针对认证执法面临的一些困境和问题,认证执法工作如何突破“瓶颈”?要重点围绕认证执法“要不要做?谁来做?怎么做?”这三个困惑,重新梳理和完善认证执法体系,快速推进各项工作。

  尽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认证执法依据,解决认证执法要不要做的困惑。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虽然明确了国家认监委、地方两局的认证执法职能,但配套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各类认证规则等严重滞后于认证行业发展,认证执法工作规范尚未出台,认证执法工作举步维艰,严重制约了认证执法工作的推动。所以,应综合考虑认证行业的发展,尽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奠定坚实的认证执法法治基础。

  加强认证执法队伍建设。将认证执法队伍建设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认证执法谁来做的困惑。长期以来,认证执法队伍的建设缺乏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规划、指导和支持,地方两局的认证执法游离于检验检疫工作的边缘,认证执法队伍无法保证,导致认证执法工作无法常态化、专业化、系统化的开展。因此,应尽快明确认证执法机构、人员的配置和要求,为认证执法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促进认证执法工作系统性和规范性。协同推动“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关方工作效能的最大化,解决认证执法怎么做的困惑。目前,认证执法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从监管区域上看,地方认证监管各自为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参次不齐,执法尺度和频度宽严不一;从监管内容上看,地方认证执法侧重“合规性”检查,认可部门关注有效性,二者未能有机结合、互通有无;从监管对象来看,不同的认证机构(内资和外资)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负责,但两个部门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碎片化的认证监管行为,无法营造规范、严肃、专业的认证执法形象。因此,认证执法体系建设亟需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继续深入推动认证执法区域联动工作,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尺度;二是要建立认证执法部门与认可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合规性与有效性监管的有机统一;三是统一对内外资认证机构的执法标准和要求,建立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执法“一体化”工作机制。

  搭建统一的认证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平台,为认证执法真正实现问题导向和分类监管奠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共享认证执法案例和经验,及时公布违规认证机构“黑名单”,实时发布认证执法要求和提示,引导和提升认证执法部门、认可机构的监管效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认证执法联动,消除认证执法的“死角”,极大地提高认证机构违规成本,使认证机构不敢违规。

  探索建立认证守法奖励制度。综合认证执法监管和认可评定结果,发布认证机构的诚信等级名单,引导企业选取优秀认证机构,形成市场行为对认证质量的倒逼;通过舆论宣传、物质奖励、便利措施等正向激励机制的综合运用,使认证机构不想违规。

  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行政监管的力量是有限的,社会监督的作用是无穷的,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弥补认证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极大地降低认证执法的行政成本。通过投诉、举报制度的设计和应用,有效提升打击认证违法活动的准确性,减少对合规认证行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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