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评〔2016〕189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了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文件,同时,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在制订或修订之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现就本市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中后期行政审批改革的思路,本次改革措施总体上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同向;同时,结合本市管理实践的具体情况,分级、分类别进行优化调整;在取消试生产审批的同时,突出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与国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保持同向。按照国发〔2015〕57号文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29号公告要求,市、区县环保局全面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审批。按照国发〔2015〕58号文精神,以市环保局为主开展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2.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和环境风险特点,按照重点类、非重点类、生态影响类和辐射类进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简化排污少、风险小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对污染重、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管理,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3.强化企业责任,深化信息公开,推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且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试生产环保行政审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
1.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环境监理、以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非重点类建设项目直接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2.环保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拟投入生产或运行报告的30天内,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现场核查,对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之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环境监察、监测部门。
3.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将投入生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污染源监察、监测计划。其中,重点类建设项目按照重点污染源进行执法监管,并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组织开展首次环境监察、监督性监测;其他类建设项目按照一般污染源进行执法监管;辐射类中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体系。
环评审批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通过“三监联动”平台,密切信息沟通,加强相互配合,将环境风险较大、或信访矛盾突出、或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建设项目列为特殊污染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4.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的相关信息,在统一平台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以市环保局为主开展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重点类、辐射类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的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非重点类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应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1.重点类和辐射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材料。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竣工验收监测一般应在6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审批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区县环保局以及受市环保局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原则上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非重点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材料。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竣工环保验收核查和审批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
3.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完成验收调查后,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
4.涉密建设项目,按照上述分类,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环保部门将其纳入事后监督管理计划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30天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各区县环保局按照本次改革总体框架,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辖区实际(如:中心城区环境信访较为突出的餐饮、娱乐项目),对分类管理方案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与验收监测改革配套的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制定筛选条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征集第三方验收监测机构名单。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第三方验收监测机构承担工作开展技术审查和管理。第三方验收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负责。通过验收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建设项目,移交环境监察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查处。
四、本意见的施行时间
本市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市环保局审批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项目,验收监测收费具体停征时间,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节点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分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分类
(一)重点类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医药、石棉制品和水泥制造、纺织化纤、机械制造(涉及喷漆)、电镀、电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喷漆工艺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产业类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之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报告;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之前,应开展验收监测。
(二)非重点类建设项目。包括:非重点产业类和环境基础设施类、以及社会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医院、学校、房地产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之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三)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管线)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查。
(四)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项目。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之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之前,应开展验收监测,其中,核技术利用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之前,应向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