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或年底审议,将“狠抓”核安全监管和追责两方面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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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010年对中国核辐射安全监管评估中,提出了79项建议。近日,该机构对中国进行“回头看”,跟踪评估结果显示,中国已落实了其中的71项建议,还有8项尚在“路上”,其中包括《核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在昨日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评估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核安全法》已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今年年底或会进入人大审议。
营运企业将负安全首责
刘华在会上表示,目前我国正在拟定《核安全法》,该部法律年底或会提请人大审议。
根据刘华的介绍,《核安全法》将涉及核安全的监管、追责和信息公开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核安全法》将如何对核安全进行监管?刘华透露,“要确保监管的独立性,监管部门应独立于核能发展,以保证监管部门能不受个人、资金等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独立的决策。”
此外,刘华还表示,在安全方面也必须要“狠抓”,将按照国际管理和国务院的要求,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这也意味着营运企业将承担首要责任。除了监管和追责两方面,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被列入该法律范围。“现在的草案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很多环境方面的信息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开。”刘华说。
近年来,中国核事业发展迅速,核项目在建设与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核安全进行规制,但仍缺乏完整的顶层法律设计。若《核安全法》年底审议并通过,核安全的监管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8项建议未落实完毕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跟踪评估结果,我国尚有8项建议未落实完毕。刘华介绍,这8项建议主要涉及4个方面,包括《核安全法》的制定、长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制定、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作业等。对此,刘华表示,这次活动以后,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一一予以落实。
201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曾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评估范围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立法、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体系、监管组织体系,核设施(包括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利用的监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国际合作以及监管部门内部管理等内容,并提出79项建议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