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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连续发布两则警示通告

2016-12-14 作者: 浏览数:802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连续发布两则警示通告。一是《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旧医疗器械的警示通告》,另一则是《质检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
 
  以下为通告原文: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旧医疗器械的警示通告
 
  2016年第13号
 
  2016年以来,上海、广东、深圳、陕西等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多次发现涉嫌国家禁止进口的“以旧充新”的旧医疗器械。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进口旧医疗器械的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信息的验证力度,重点核实是否持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如对相关进口产品存在疑问,应及时与证书持有人或境外生产商核实产品信息。
 
  二、收货人和使用单位应切实遵守国家进口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清货物来源,严禁进口二手、翻新、旧医疗器械。
 
  三、进口医疗器械用户和消费者应提高产品识别能力,对于购买的医疗器械应核实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必要时与证书持有人或境外生产商核实产品信息。进口医疗器械用户和消费者可向相关监督部门举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四、各地检验检验机构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进口不合格产品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海关及食药监部门。
 
  质检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
 
  (2016年第14号)
 
  2016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多起进口机动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等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案例。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发布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具体如下:
 
  一、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应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最终用户、消费者及公众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进口机电产品大气污染的线索或者举报相关情况。
 
  二、对检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海关及环保部门,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置相关资源,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相关产品加大检验监管力度,杜绝污染物排放超标产品进入我国,维护国门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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