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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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发改委网站发布由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所制定,管理范围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
“办法”对商品煤作出如下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对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