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食药监局: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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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威海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称,近期,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酒类、蛋制品、水产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豆制品等16类食品10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1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酒类1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蛋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6批次,乳制品2批次,饮料8批次,罐头4批次,速冻食品15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7批次,糕点13批次,豆制品3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威海市军粮供应站生产的沁州黄小米,独立小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日期:见标签”,标识不规范;营养标签格式与GB 28050-2011附录B格式不符;净含量字符高度应≥4mm,实际为3.5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威海市军粮供应站生产的稻花香大米,独立小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日期:见标签”,标识不规范;营养标签格式与GB 28050-2011附录B格式不符,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荣成市国香斋食品厂生产的压榨花生油,标签净含量标示中“1.8L”的字符高度应≥6mm,实为5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威海韩味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味乐辣味炸鸡果酱,标签未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kg”字符高度应≥6mm,实为2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威海韩味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原味炸鸡裹粉,标签未标明“净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威海海纳百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参酒,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应≥3mm,实为2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威海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参杞鹿鞭酒,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应≥3mm,实为2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荣成市庆源酿酒厂生产的参翁海参酒,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应≥3mm,实为1mm;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实际为1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乳山市挂子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挂子场咸海鸭蛋,微生物指标不符合GB 2749-2015要求;标签未标明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荣成市恒玺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速鲜海带条,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应≥4mm,实际为3mm,不符合GB 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本公告所列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已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相关单位,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同时责令企业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