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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危害及有效对策

2022-03-15 作者: 浏览数:135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产品质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验报告也受到生产企业、销售者、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重视,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的数量也逐年增长。而部分检验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检验工作质量,严重丧失了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所谓客观,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所谓公正,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或者认证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认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假检验报告是指技术机构在具体检验工作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故意欺骗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而做出的不科学、不真实的检验报告。它不同于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所造成的质量低下的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各类检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虚假检验报告,严重丧失了技术机构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与我们息息相关,食品、建筑材料、消防类产品、特种设备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重庆九龙坡区质监局检测某品牌的火锅底料、麻辣鱼底料中检测出“罗丹明B”(使用“罗丹明B"会导致人体皮下组织生长肉瘤,具有致癌性和突变性);被称为沈阳第一高的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发生严重火灾,除了违规操作是火灾的导火线外,不合格、易燃的建筑材料是大火迅速蔓延的最大帮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合格的、虚假的检验结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的隐患。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产品是否合格,关乎企业的声誉、利益和存亡,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中,不同结果的检验报告使企业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检验机构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也是对质检机构的基本要求。虚假的检验报告不仅成为无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也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三)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

  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关系到检验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声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中,有网友留言说,“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哪里?”,“身为执法者不以身作则,不维护公正,真枉人民那么相信你们”。部门“公信力”受损了,而涉事企业也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杜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的有效对策

  检验机构检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未经检测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性质恶劣,危害大,影响坏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检验机构应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做到了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才能更好的防治、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检验机构要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完善可遵循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检测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按照工作环节明确各类检验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检验机构负责人、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检验、审核、批准的报告审批程序。要建立科学的抽样与检验制度,在执行监督检验抽样时,要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有信息要清晰、准确,避免误导使用报告的任何一方,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检验机构需不断加强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性。平时检验工作中应实施检验人员执证上岗,在实验过程中一般应该安排二名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参与试验过程,一名负责操作读数,另一名负责核对记录,这样能够控制检测试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积极推广采用自动化检测数据采集系统进行试验,从样品的输入开始就可以控制检测试验的真实性。   

  (三)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检验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保证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发现检验机构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对检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验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检验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撤销其检验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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