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是否需要现场检查笔录
留言日期:2022-06-23
我是一名一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现就食品抽检后处理相关问题咨询一下总局的领导。现在流通环节普通食品安全抽检,一般都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不再要求我们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陪同。检验结果出来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后处理时,抽检机构提供了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抽样人员一栏签名为抽检机构人员签名。请问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不是执法人员签名是否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是否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6-30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签名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不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留言日期:2021-09-03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处罚”的具体范围有无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中有“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于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罚的情况下,其违法所得是否应该没收?如果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全部经营收入还是扣除食品购买成本后的利润?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必须没收的。烦请总局答疑释惑!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1-09-07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
2.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执行。
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留言日期:2022-01-12
问:贵司各领导和工作人员好,本人在此想咨询一下,本人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举例说明: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感谢回复!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9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留言日期:2022-01-13
问:你好,请问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7
答: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与抽检计划无关。评价性抽检计划下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不合格检验结论开展后处置。
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您好!请问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时候,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好!执法办案时可在抽样基数的基础上,调查该批产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货值金额应计算包括该批产品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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