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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一地区新获批机构通过CNAS认可,一次性奖20万!

2024-08-09 作者: 浏览数: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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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城阳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城阳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检验检测认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进城阳区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特色产业集群,服务质量强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新引进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落户且经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组织机构,按入驻人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1年租金补贴,后2年补贴减半(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

对新引进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组织机构实验室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验室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装修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或新引进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或新引进企业或组织机构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或新引进企业或组织机构通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或新引进企业或组织机构获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是指分别由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并对外开展业务的实验室,不包含企业或组织机构内部实验室。

对一个企业或组织机构获得多项资质的,遵从“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鼓励检验检测企业或组织机构加大检验检测设备投资,对已经取得CMA、CNAS资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企业或组织机构,新增单台(套)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新增单台(套)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新增单台(套)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申报主体补贴累积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检验检测企业或组织机构研发创新检验检测设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检验检测设备,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等特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检验检测装备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国家级项目的检验检测核心部件产品,及其他可替代进口的检验检测关键零部件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鼓励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组织机构壮大规模,对本政策实施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培育符合市场规律的检验检测认证产业联盟(协会、学会),支持产业联盟(协会、学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论坛、产学研交流合作、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活动,鼓励产业联盟(协会、学会)发展壮大,对注册在城阳区并通过3A级、4A级、5A级社会组织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特别是服务于轨道交通、集成电路、储能、低空经济等城阳区重点产业链的检验检测认证重大项目,以及对有重大创新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组织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二、职责分工

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全面负责本部门项目资金申报、项目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等。

三、附则

1.本政策的奖励主体是在城阳区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组织机构。

2.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如与城阳区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遵从“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各相关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组织机构,节能、排污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3〕29号)相关要求,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组织机构,近3年内应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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