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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施行我国首部治霾法规

2015-04-01 作者: 浏览数:1224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

  《办法》共四十八条,从灰霾污染管理体制、工业废气粉尘、施工道路扬尘、车辆船舶排气、露天焚烧烟尘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回应公众立法需求

  2014年,四川省立法计划征求公众意见时,《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公众点击量排名第一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矛介绍说,由于四川产业机构现状和地形地貌因素的影响,灰霾污染天日益增多。监测结果表明,全省城市灰霾污染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工业废气粉尘污染,二是城市扬尘污染,三是汽车尾气污染。

  据统计,2014年成都地区发生重度灰霾污染天气37天,中度污染天气也经常发生。彭矛表示,灰霾污染呈现发生频次高、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日趋严重的灰霾污染极大的关切和担忧。

  在2014年四川省立法计划征求公众意见时,《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公众点击量排名第一。

  因此,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将制定《办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性措施。

  严格执法

  从源头防治灰霾污染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办法》从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六条都详细说明了违反相关规定后,将受到的相应处罚。

  四川省政府要求,《办法》出台后,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准确理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要严格执法。用制度解决实际问题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法》制定得再全面,如果得不到贯彻落实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各职能部门要依法惩处灰霾污染的各类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灰霾治理工作的新常态。

  加强协作。灰霾污染防治实行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的体制。按照《办法》规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实施协作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联防联控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办法》有何亮点?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考核和问责

  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雪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这部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具有五大特点。

  亮点一

  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针对四川复合型、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灰霾等重污染天频发的严峻形势,《办法》首次从立法层面上对“灰霾污染”进行了界定,并通过构建防治体系、规范制度创新和明确具体措施全方位治理灰霾。

  《办法》第四十七条解释了何为灰霾污染。它是指在一定气象条件下由于人为排放以及在空气中二次生成的大气污染物造成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增加,导致能见度下降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影响人体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现象。

  亮点二

  强化了各级政府,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为确保治霾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办法》对考核和问责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中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明确了治霾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范围,有利于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行为。

  亮点三

  建立了跨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针对灰霾污染的区域覆盖和跨界传输的特点,《办法》专门论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作机制。

  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实施协作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联防联控措施。

  亮点四

  突出了灰霾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在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方面,《办法》对工业废气粉尘污染防治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针对重点行业提出了治理要求。第七条规定,火电、钢铁、水泥、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建立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二是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重点控制区。三是首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并对油气回收作了具体管理规定。四是针对全省石材加工行业特有情况在污染防治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道路和施工工地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建设单位防治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各类土木工程以及建筑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提出了绿色施工的具体要求。三是对道路扬尘控制、道路保洁、物料堆放场地管理、裸露地面防尘、矿山开采防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露天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划定秸秆禁烧区。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适时进行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和区域联防联控。二是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杂草以及有毒有害物料。此外,对露天烧烤及餐饮业也做了规定。

  亮点五

  强化重污染天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重污染天应急处置是一件非常重要又要求严格的工作任务,《办法》从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四条分别细化了应急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做好预报预警等多方面要求。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燃煤电厂、水泥、石化、钢铁等高污染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和会商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相关措施。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依法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城区建筑工地停工,幼儿园、学校停止组织户外体育活动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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