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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管理首部规章出台

2015-11-11 作者: 浏览数:594

  “今后,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须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日前,国内进出境中药材管理领域的首部规章《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签署总局令,正式发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进出境中药材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诸多乱象,为我国中药材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药材是我国的传统产品,包含商品类别广,涉及的具体产品多。近几年,中医药产业不断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中药材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持了持续增长。据统计,2014年,我国进出境中药材达到13.9万批次、31.4万吨、15.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3%、2.6%、6.6%,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与此同时,由于安全标准不同,中药材出境后因安全质量问题多次遭到警告、退货和通报。查询公开的报道发现:汞、铅等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等都在中药材对外贸易中频频出现。

  据了解,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均未明确给出中药材类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使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经营长期处于自由松散状态,行业整体呈现出企业多、规模小、管理松散的状态,企业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责任缺失。因此,亟需尽快出台一部进出境中药材管理的专项规章,促进行业实力提升,保障产品安全。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监管要求和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根据贸易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对保证日后中药材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对于进出境中药材企业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中药材未进行深精加工,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相对较高,特别是随着中药材进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进境中药材生物安全问题愈加突出。近两年,进境中药材携带土壤、杂草和病虫害的检出频次明显上升。因此,《办法》还加强和规范了进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管。规定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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