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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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自治区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出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立完善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为龙头,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骨干,县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检验检测机构;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建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检验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建设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强化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其公益性属性,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新疆区局明确了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在食品领域,要对全区85%以上产品具备全检能力,达到2万批/年,通过资质认定的产品及参数全面覆盖33大类食品;保健食品注册检验能力达到80%以上。药品领域,对《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二部)收载的药品独立全检能力达到95%以上,药用辅料检验能力达到70%以上。医疗器械领域,有源医疗器械扩项的产品和对象达到10个/年;无源医疗器械扩项的产品和对象达到20个/年;对地产医疗器械检验能力覆盖率达100%,对市场量大、面广、家用、常用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检测能力达到8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所有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获得食品检验资质,已有食品检验资质的参数要达到500个以上。药品领域,对《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二部)收载药品独立全检能力达到80%以上。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分别建成覆盖南、北疆的区域性中心检验所。争取将喀什红其拉甫、伊犁霍尔果斯、博州阿拉山口口岸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成进口药材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