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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一省发布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4-17 作者: 浏览数: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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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到2027年,全省行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一批权威公信、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

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

(一)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8大重点产业集群,鼓励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深化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纺织、电池等行业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推算碳排放量、碳追踪、碳足迹核算等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完善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和计量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三)增强社会民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食品药品和日用消费品痕量有毒有害物质、特种设备极端环境材料、高端焊接性能、高压储氢装备等的检测能力,加快发展医疗器械、进出口商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完善公众健康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检测与评价标准体系,支持传染病、化学物安全性检测技术研发及相关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深化创新驱动,强化能力支撑

(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技术研发力度,组织实施省重点科技研发专项,支持检测装备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引导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产品开发。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二)提升行业专业能力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专业领域全类别产品(参数)检测能力,开展检验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研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创各级知识产权奖、标准创新奖等。鼓励开展在线检测、自动化检测和物联网智能检测,加快数智化转型。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控。培育扶持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增强集聚发展效应。加快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政府优化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优质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在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一)优化市场准入机制。精简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流程,深化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资质认定范围,避免重复许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探索开展远程评审,加强评审队伍和行风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动办〔省人防办〕)

(二)推动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支持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整合组建省级和区域性大型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集团,以及市、县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认定,培育“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业,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比较优势的检验检测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分离,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内部实验室建设,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服务能级,促进协同开放

(一)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与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等贯通共享。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为企业提供计量测试、研发中试、检测认证和培训咨询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增强产业协同能力。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服务供给。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产业集聚地、小微企业园设立实验室或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人员和技术服务双下沉。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检测评定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三)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开拓省外境外市场。组织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目标市场质量标准等准入要求比对研究,参与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行动。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协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际标准化、检测认证活动,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合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六、加强要素保障,增强发展动能

(一)加大要素资源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凤凰行动”计划。完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健全金融产品服务,推行服务质量保险。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落实发展总部经济政策,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检验检测机构在浙设立区域型或功能性总部。对落户重大检验检测项目、平台,以及新获国家实验室认可等资质,符合条件的,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利用引导基金、创投基金等,引导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弥补市场失灵的公益性检测项目,填补国内省内空白、配套重点产业集群等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引育高层次紧缺人才,建设一批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调控。有效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政策。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相关学科专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

七、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监管质效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设区市要将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质量强市、现代服务业强市建设计划,同谋划同部署,加强督查考核,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举措。分行业分领域明确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深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实现监管数据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自律,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推进智慧监管。深化信用监管、远程触发式无感监管。引导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检验检测人员、设备、样品等要素质量控制水平,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管理,完善事中事后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应用,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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