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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实施

2015-07-13 作者: 浏览数:472
7月1日,由国家卫计委拟定的一项新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正式施行。新规明确规则了“应契合预包装特别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规范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则”“不应对 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宣称和功用宣称。”这意味着在7月1日今后,“DHA亲和配比”、“富含乳清蛋白”、“含有多倍DHA”等业界盛行广告语将不能出现在包装上,而中文标签也将会愈加严厉。
 
在对多家超市以及婴幼儿食品店造访后发现到大多数上架的进口奶粉生产日期为2014年底到2015年3月之间,有中文标签可是包装上也显著标明出配方含量。某母婴店店员表明,上架进口奶粉的奶源产地在外国,运送入境今后经过国内经销商按照国家规则增加中文标签,因而国内的进口奶粉通常具有完好的中文标明。奶粉是成批运送入境的,因而生产日期通常在半年之前。
 
不少的超市以及婴幼儿食品店正在奶粉促销活动,如“2罐立减60元”、“促销价170元”、“6送1”等优惠。店员表明店里现在正值促销季,买奶粉才有优惠。记者所造访的婴幼店都有将成效性奶粉与一般奶粉区别开来,店员在出售的时分也会奉告顾客。
 
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公司履行GB13432-2013规则;本规范施行后,公司应当严厉按照规范规则履行。在施行日期之前市场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持续出售至保质期完毕。
 
《食品安全法》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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