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 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2、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3、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 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6、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 CNAS 书面准许。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7、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 认可。
9、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CNAS 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0、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11、实验室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12、实验室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 CNAS 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 CNAS 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 CNAS 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13、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4、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